9.8工作為餌騙取費用
(1) 簡介
近年來,少數用人單位為了謀取錢財,采用招聘的途徑,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、培訓費、押金或服裝費等,從而獲取不當得利。
(2) 招聘是虛攬財是實
鄭先生是某網絡學院計算機信息專業本科生,畢業后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發出的面試的通知,崗位是網絡技術工程師。參加面試時,該公司自稱是某大公司的下屬子公司,并告知鄭先生,由于上崗的員工都需要較強的實際動手能力和較強的專業技術,所以,凡是新進來的人都需要參加為期4天的培訓,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,培訓費用是800元。
鄭先生由于對該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,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,所以對此沒有產生任何的懷疑。但當培訓結束后,鄭先生卻被該公司以條件不符、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。當鄭先生就此事咨詢該公司的母公司時,才知這家網絡技術公司與他們根本一點關系也沒有,方知自己受騙。
(3) 專家提醒:應聘時不繳費或抵押證件
不要在應聘的過程中向招聘單位繳付任何形式的費用或抵押證件。勞動保障部2000年頒布的《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》中明確規定:禁止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;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;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;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。
由此看來,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,繳納抵押金、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若求職者已繳納了此筆費用,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。也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或勞動監察投訴、舉報,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。